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局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若公私立醫療機構收取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即自費項目,如掛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等),因屬銀錢收據之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時,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此外,倘該醫療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出具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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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1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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