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於10412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免稅規定外,仍應依法報繳特銷稅。

    該局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自10511日起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特銷稅,換言之,於10412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相關免稅規定外,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屆此法令適用變動之際,請民眾進行房屋、土地交易時,務必留意自身交易時適用之規定,以免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報、漏報相關稅負,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電話:2311-3711

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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