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046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51號總統令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增訂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1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就是說民眾如果是在1051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就不用再課徵特銷稅了。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某甲於103年買進1筆不動產,現在打算要賣,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1231日前或10511日以後,就特銷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

    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511日以後,則依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不再課徵特銷稅。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1041231日前,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屬特銷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特銷稅外,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近期要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時,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4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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