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自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滅失而豁免納稅之義務,惟如其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者,則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既有困難,應准免再報繳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買受人向法院標購之房屋於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倒塌或自行拆除,並向地政機關辦理滅失登記,經地政機關辦理完竣者,准予免報繳契稅。買受人亦可持滅失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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