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現況確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如欲申請地價稅巷道用地減免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從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9-12-2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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