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變更用途未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建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騎樓,房屋設立稅籍時即主動核予免徵房屋稅。但若設置鐵捲門或其他活動遮蔽物,在營業時間將全部或部分面積封閉供設攤營業使用,其餘時間供公共通行,其已不符合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該封閉面積應按營業稅率3%課徵房屋稅。另外騎樓雖未營業使用且白天供公共通行,但晚上封閉供作自家停車或其他用途,仍會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爰此,當房屋騎樓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營業使用,而無法供公眾通行使用者,不能免徵房屋稅,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封閉或營業使用而沒有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已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或者房屋有新、增、改建或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變更,以免受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30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人氣177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