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為提振觀光旅遊,政府祭出許多優惠措施,帶動各地民宿數量日增,房屋作為民宿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鄉村住宅供合法登記的民宿使用,如客房數量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自行經營且未雇用員工,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1.5%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客房數量或面積超過限制,且有雇用員工,或是經營短期(含日租)住宿服務業,無論房屋為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0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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