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110年全市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約上漲2.53%,民眾若於109年已訂約移轉土地,110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須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以10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訂約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萬元,110年1月1日調漲為每平方公尺8.5萬元,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0年1月29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110年1月30日以後辦理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110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5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移轉跨年度申報案件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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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07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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