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隨者宅經濟愈加發達,人人可透過網路下單,不用出門也能在家享受購物樂趣,以致現在有越來越多民眾經營網路銷售業,藉此銷售途徑,增加業績。住在龍井區的林小姐剛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因沒有另外租營業辦公室,所以將營業地點設置在自住住家,詢問不知道會不會影響房屋稅和地價稅課稅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仍作住家使用者,且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在3戶以內,房屋稅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其土地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指出,林小姐經營之網路銷售業如未在營業登記之住家作辦公營業或堆置貨物使用,且其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1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16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