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109年即將結束,不少於年底訂約移轉土地的民眾詢問,由於土地過戶有一定作業時程,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適用何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欲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者,須於109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才申報,則依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即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在109年12月31日訂約,依規定應於110年1月29日前辦理申報,請民眾特別留意,務必於110年1月29日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申辦櫃檯/地方稅網路申報)完成土地增值稅申報,方能以10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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