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但若民眾是由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屋,在辦理移轉登記時,則無需適用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如果購買法拍屋,民眾只需繳納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的房屋稅即可,以前屋主的欠稅不需繳清,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1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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