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會依其為地上停車場或地下室停車場及使用情形之不同,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或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一般建物地上停車場部分,依現行法令尚無免徵規定,其課徵房屋稅之稅率依收費與否而有不同,建物地上停車場如與其建物中的營利事業無關,且沒有收費,可按照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但若是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就應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下停車場部分,若是供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即得免徵房屋稅;如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部分,亦免徵房屋稅。另外,若建築物的主建物出租,而地下停車場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倘若地下停車位係供出租、收費,就應該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0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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