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現值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稅基,出售土地須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移轉現值申報,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申報,可按「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稅;超過30天申報,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準。今(110)年彰化縣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較109年調漲0.8%,如果是在109年底前已立契出售土地,要把握訂約後30天內申報期限,如果逾期申報,就要以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可能會較高。

該局說明,民眾在109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的土地,想適用109年度的公告現值,最慢要在110年1月29日辦理申報移轉現值,如果在1月30日才辦理申報,就要以110年度的公告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1-27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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