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移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舉例說明:鄭小姐於110年1月5日將房子售予張先生並簽訂買賣契約,依規定應於110年2月3日前申報,張先生遲至110年2月19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該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540,000元,那麼張先生除了應繳納契稅32,400元外,尚需繳納1,620元怠報金,即32,400元×1%×(16天÷3)=1,620元。
 
該處提醒,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荷包縮水。
 
資料詳洽:房屋稅科科長 陳世榮 電話:(02)89528510
撰稿人:房屋稅科股長 黃碧鈺   電話:(02)895285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130
更新日期:110-01-28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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