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若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宗祠、教堂及寺廟等房屋,須為本身所有,並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始符合免稅條件,但如果該房屋登記於個人名下,未專供祭祀或傳教佈道使用,或未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則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補充表示,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亦可比照申請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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