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打算成立一家藥局,販售藥品之收入究竟應課徵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該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則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因經營型態不同,稅捐核課方式亦不同,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部分,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如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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