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政部依據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自109年月12日31日起修正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刪除第2點規定及停止適用財政部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
 
    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因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認為上開二則令函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因此修正刪除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第2點關於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的規定。
 
另財政部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則停止適用。
 
更新日期:110-02-04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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