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2-22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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