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請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5%,如超過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請多留意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繳款書,應儘速洽稅捐稽徵機關補發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10-02-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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