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邇來接獲民眾詢問,於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後欲撤銷部分移轉權利範圍,要如何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未完成移轉登記,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撤銷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新填寫現值申報書附於撤銷申請書供審核,其現值申報仍可按原申報日期認定,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務必注意自身權益。
 
  民眾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2-2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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