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例如:每年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或因使用情形變更而補徵之稅額),必須先向處分機關申請復查,不能逕向上級機關(屏東縣政府)提起訴願。而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不屬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例如:核定房屋現值、申請退稅或免稅、土地原課徵田賦改課地價稅),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一樣,可依訴願法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民眾若有疑義,可依行政處分所載之救濟方法提起行政救濟,或向承辦人詢問。
 
更新日期:110-02-23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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