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郭淑楨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5 更新日期: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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