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即將來臨,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如經國稅局審核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房屋出租的民眾,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有書立收據,請記得按收款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補稅及裁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110-03-0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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