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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財政部 | 2021-03-03 08:11:35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至該處欲申請其配偶財產歸戶資料,因未能提供配偶授權委託書,櫃台服務人員無法依其申請提供,而抱怨連連。
 
該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只能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授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依法可提供之機關等(如: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其餘應絕對保密。
 
該處提醒,納稅人的財產、所得及課稅等資料之所以要保密,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畢竟除一般債權有利害關係外,親戚間亦可能發生利害衝突,如未經當事人同意授權,逕予提供可能會發生嚴重後果,所以為保障納稅人權益,非上揭人員或機關要求提供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拒絕。該處提醒欲申請他人之個人資料,記得先取得當事人授權委任書,以免空跑一趟。民眾如對相關問題,尚有疑義或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3-0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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