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不一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資格,而身心障礙者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係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其免徵金額不得超過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超過部分仍應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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