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實現課稅公平,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及強化救濟保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保護納稅者權益,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多元傾聽民意,提供適時的協助,解決稅捐爭議,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申請管道多元,除臨櫃辦理外,亦得透過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申請之相關資訊,可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請善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5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4 更新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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