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租稅負擔,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規定「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如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該屋無出租營業情事,確實供自住使用,可持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向本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同時提醒,如低收入戶資格經重行核定且曾經向本局申請免徵房屋稅在案者,本局將依社會局通報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列冊資料,主動辦理續免,納稅義務人無需再提出申請,但如核准免徵房屋稅後資格有中斷再經重新核定低收入戶資格者,則需重新向本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3-08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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