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欠稅執行中,偶有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表示意見,例如:認為應先執行存款、薪水,不應執行股票、不動產,此時義務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一般民間債權債務關係中,常聽到債務人的總財產是債權人的總擔保,但以公法債權來說,會受到一些行政法原理原則的限制,如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成本考量等,因此,義務人對於自己的納稅義務履行手段有爭議,希望變更或停止,在行政執行法第9條有規定,欠稅執行程序中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則可依義務人的主張,考量各種原則後,認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一般而言,行政執行的程序進行,原則上不因義務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例外時執行機關才會停止或變更程序。因此,如何有效的讓執行機關考量變更方式,必須有一定的說理,例如,存款足夠,請求不要執行股票;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請求不要執行不動產。但是,以上說理縱然屬實,但行政執行有公法期限,因此,任意申請而影響公法債權的實現,就可能被駁回,此時,需要看個案來判斷。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2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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