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者,除了貼足印花稅票外,還要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票銷花之目的在防止揭下重用。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若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繳納印花稅除了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建議納稅人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的方式,除了快速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花、銷花的繁瑣,以及漏銷花造成的處罰。
更新日期:110-03-12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人氣26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