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權狀之房屋,很多民眾誤以為不用辦理繼承,日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的名字,形成諸多困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往生,該房屋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檢附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權者請附拋棄繼承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連同申請書向該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則無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更新日期:110-03-12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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