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想將多年打拚辛苦攢來的土地移轉給子女時,選擇於生前以「贈與」或「買賣」之方式移轉,或是死亡後再「繼承」,這兩者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2種租稅負擔,可以利用贈與稅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規劃逐年贈與方式,降低贈與稅的負擔,但是得留意另有1筆視土地漲價狀況須繳納累進稅率20%至4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指出,部分父母親為了不想繳納贈與稅,選擇透過訂立買賣契約的方式來移轉土地,然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向國稅局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例如轉帳、匯款單據或者支票等資金流程,否則仍會被以視同贈與來看,課徵贈與稅。
 
若是把上述不動產留到繼承,就不用繳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雖有申報遺產稅的問題,但遺產總額當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其中免稅額就有1200萬元,再加上喪葬費123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等等,至少有1323萬元的遺產課不到稅。
 
整體來看,繼承方式在稅負部分可能是較省的,但仍須視個別案件情況來衡量,假若父母名下有鉅額財產,利用生前逐年贈與財產給子女以減輕遺產稅稅負,反而是較省稅的方法。
更新日期:110-03-2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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