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0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3月底前民眾應可收到繳款書。如果沒收到繳款書或因故遺失毀損時,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及高雄區監理所櫃檯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因應銀行業110年4月30日調整勞動節補假,繳納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0年5月5日24時前。惟110年5月4日、5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若稅單逾期,僅可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以免無謂損失。
更新日期:110-03-2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人氣245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