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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區分所有權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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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1.03.26 區分所有權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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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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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2021-03-26 02:04:3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110-03-25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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