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辦理具有成績而經主管機關證明,倘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依法仍不得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110-03-25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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