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商號欲停歇業或遷址,除向國稅局申請外,房屋原供營業使用,變更為供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3-25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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