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果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請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之戶籍於該核准處所,以免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需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事後因故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縱使日後再將戶籍遷回,仍須重新向該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之期限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超過期限申請者,即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儘早提出申請,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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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2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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