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因最近想換屋,但口袋不深,擔心賣屋繳了龐大的土地增值稅後,賣屋的錢不夠買新屋,詢問稅捐處是否有節稅妙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不想因被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的能力,換屋族可善用「重購退稅」減少負擔,只要滿足下列條件可申請退還賣屋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1.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仍有餘額者。
 
3.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都要在2年內完成。
 
4.新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5.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6.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
 
7.如為先購後售,必須在新購土地時原持有之舊屋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才可適用。
 
另外,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有5年的列管期,除了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同時也不能出租或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如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26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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