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即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押標金收據,應由投標人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招標人於決標後將決標人已繳納之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者,如果不另立收據,也不在原本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不需再繳納印花稅。反之,如招標人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先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等同另外書立一個銀錢收據應稅憑證,應依每件金額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
 
  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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