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依法受償。清算人如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亦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者,即應負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已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並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後,應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或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
 
  對公司解散清算,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13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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