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因騰空房屋土地必須遷居並遷出其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需求,凡是在遷出戶籍地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地期間距離其出售未超過1年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但如超過出售之日起30天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報移轉現值者,應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4-1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人氣24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