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除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外,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農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據以適用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4-20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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