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為受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申請期間,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都市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請逕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才能課徵田賦。
 
如您在非都市土地之建地上種植農作物,則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得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請課徵田賦:
1、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2、按財政部96年2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710710號函示:「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現況作農作使用(種植水稻、樹木),得否課徵田賦乙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細目使用。』,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如種植水稻、樹木等農作使用,雖未符該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所載。惟依該管制規則第8條『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土地原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而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且該土地於使用編定變更前後皆從事農作使用,並在政府未令其變更使用前,才可以申請課徵田賦。
 
提醒您!與農經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於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將不予受理,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之土地務必要在該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而種植農作使用之建地請於當年年底前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0-04-2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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