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獲民眾詢問,房屋原供營業使用,現況已辦理停業或歇業,房屋稅已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也會一併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
 
財稅局提醒您,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為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17條規定即可申請辦理。並請特別注意!務必要在今(11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今年適用自宅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期限申請,只能等明年才能適用。
 
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免出門!歡迎使用本局線上申辦服務(網址:https://www.pttb.gov.tw/,路徑位置:首頁>網路櫃臺>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按
更新日期:110-04-28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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