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相鄰地號土地之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已打通使用,且同址設籍,兩塊土地是否都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營業使用;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因自用住宅需要,相鄰之兩棟房地,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可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4-29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人氣268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