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同住家人想把自用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他,戶籍未有變動也無供營業,地價稅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贈與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雖然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戶籍也未作任何改變,惟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買賣、交換、繼承等原因而移轉之房屋及土地,在辦竣過戶登記後,如符合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為110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10-05-17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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