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規定,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7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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