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第31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的車輛發生改換或改設座架等,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稽徵機關會依變更前後應納稅款,按日計算應退補的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高於原應納稅額(例如:將2,000CC小貨車改裝成客貨兩用車,稅額會由每年3,600元變更為1萬1,230元),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牌照稅款,則一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被視為移用牌照,處以變更後較高之全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9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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