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課徵,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依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即土地所有權人在該縣市只會有1張地價稅款書。
該局說明,所稱地價稅總額,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稅率核算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15。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25。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35。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45。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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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5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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