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為原出售土地是登記在夫名下,而重購的土地登記為夫妻共同持分各2分之1,經計算後其新購土地的地價沒有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而無法退還原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才符合規定,因此夫妻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就需要審慎評估所有權人登記在何人名下,如果原出售土地僅登記在一人名下,新購入土地卻由夫妻共同持有,就容易造成新購土地地價低於原出售土地地價的狀況。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土地增值稅規定,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431至436、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311至313、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100,將有專人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10-08-05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人氣250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