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地價稅每年11月份開徵,但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該日地政機關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如出售土地完成登記之日在當年度9月以後,因已超過基準日(8月31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仍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需繳納全年度地價稅,如雙方在買賣時,約定按持有期間分攤繳納地價稅,此為交易雙方的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稅額。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30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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